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171號
TPDV,106,司,171,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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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林清泰即先鋒泰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先鋒泰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清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先鋒泰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先鋒泰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先鋒泰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 6 年6 月16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 表連同各項簿冊,提請該公司106 年7 月11日股東臨時會承 認並決議通過,並指派林清泰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 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清泰先鋒泰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應保存簿冊及文件一覽表、保存人願 任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6 年度司 司字第128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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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清泰即先鋒泰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鋒泰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