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呂玉玫
代 理 人 王志超律師
黃怡穎律師
相 對 人 崴令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謝婉麗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 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項定有明文。至於檢查人之資格,參酌公司法285條第1 項規定,法院對於公司重整之聲請,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 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則法 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選派之檢查人,亦以對於檢查公司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具有專門學識、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為適 當。
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自民國103年間起持有相對人已發行 股份總數20%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影本為證(見 卷第6至9頁),相對人亦不爭執,堪信屬實。則聲請人依公司 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105 年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經本院函 請台北巿會計師公會推薦適合之檢查人,該公會依其會員輪辦 案件辦法及會員輪辦案件名冊順序推薦其會員謝婉麗會計師, 審酌謝婉麗會計師經高考會計師考試及格,曾任職於資誠會計 師事務所,目前任職於大師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見卷第75頁之 台北巿會計師公會會員學經歷表),對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 財產情形應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且未據兩造表示有何利害關 係,應堪勝任本件檢查人職務,爰選派謝婉麗會計師為檢查人 ,檢查相對人自105年1月1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 人對於檢查人之檢查,不得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並須依 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規定負擔檢查人之報酬。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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