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王士桓
蔡志和
謝達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
參萬參仟伍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
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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