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208號
TPDV,106,勞訴,208,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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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08號
原   告 黃國銘
      林梅玲
原告請求被告品驛實業有限公司給付獎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8,
 300元,應徵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21,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1,780元,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原告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被告訴訟代理人陳慶尚
 律師(臺北巿大安區羅斯福路3段281號10樓之1):
 ㈠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業務獎金675,777元、899,723元
  ,原告黃國銘請求被告損害賠償622,800元,請求權基礎各
  為何?附件一清單之來源為何?
 ㈡請提出兩造間之勞動契約(須含業務獎金及系爭車輛之約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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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