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884號
TPDV,105,重訴,884,20171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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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波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風興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重訴字第88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1萬8,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2萬8,0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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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波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