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波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風興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重訴字第88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1萬8,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2萬8,0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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