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371號
TPDV,105,重訴,1371,2017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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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天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萬世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卓
昌科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
國106 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即:被告萬世盛工程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部分4,000,000 元+被告卓昌科電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2,000,000元=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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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世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