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5年度,38號
TPDV,105,重勞訴,38,2017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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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8號
原   告 朱敏恒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欣律師
      王怡茹律師
被   告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麗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5 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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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