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05年度,54號
TPDV,105,輔宣,54,2017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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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輔宣字第54號
抗 告 人 袁曼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沈麗輝間因本院一○五年度輔宣字第五四號
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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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