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輔宣字第54號抗 告 人 袁曼麗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沈麗輝間因本院一○五年度輔宣字第五四號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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