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68號原 告 陳杉吉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被 告 吳福濱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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