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0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周子懷
法定代理人 周聰鑄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被 告 張兩勝
王郁文
訴訟代理人 王伶伶
被 告 王伶伶
訴訟代理人 王郁文
被 告 朱惠美
陳范秀霞
陳光瑩
訴訟代理人 陳范秀霞
被 告 楊琇文
訴訟代理人 楊宗穆
楊銀傳
被 告 劉樹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8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