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36號
原 告 苑汝琦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被 告 蔡依霖
訴訟代理人 林大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
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四、㈡、中關於「查原告提出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二第181頁)」(原判決第5頁倒數第4、5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查原告提出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二第181頁)、嬌蕉公司99年11月委託聯邦銀行代發員工薪資明細(見本院卷二第119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