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億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全欣營造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工程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1
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 106年11月10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 然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 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用【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7萬0,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933元;如非 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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