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52號
TPDV,105,家訴,52,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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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52號
原   告 洪璘基
訴訟代理人 葉茂華律師(法扶)
被   告 洪蔡藹萍
      洪龍基
      洪慧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 自明。
二、查兩造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均具狀表示已達成共識,請 求再開辯論,改以訴訟上和解方式終結等語,因認本件有必 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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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