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134號
TPDV,105,勞訴,134,2017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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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文星 
      劉俊偉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9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1,591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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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