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德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文星
劉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9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0,472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9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