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250號
TPDV,104,重訴,1250,2017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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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榮雄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李崇華
      英屬維京群島商勝發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翁正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上開規定,於計算上訴 利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 之2第1項、第4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第二審上 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77條之16、 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崇華間於民國83年4 月25日就坐落如附表所示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之贈與關 係不存在。⒉被上訴人李崇華應塗銷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收件字號為83年4 月19日中山字第9548號就系爭建物以贈與 為原因,於83年4 月25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⒊確認被 上訴人李崇華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勝發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勝發公司)於100 年12月30日就系爭建物之買賣關係 不存在。⒋被上訴人勝發公司應塗銷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收件字號101 年中山字第009310號就系爭建物以買賣為原因 ,於101 年2 月3 日所為之所有權轉登記。」,經核上訴人 上開聲明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為請求,揆諸首揭規定,其 價額應合併計算。又上訴人上開第1 、2 項聲明,係請求確



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崇華間就系爭建物之贈與關係不存在 ,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第3 、4 項聲明,係請求確認被 上訴人李崇華與勝發公司間就系爭建物之買賣關係不存在, 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均應以系爭建物回復登記為上訴人 所有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價額為準,至於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部分,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訴訟之經濟目的一致,不 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 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03 號裁定意旨參照),亦即 上開第1 、2 項聲明及第3 、4 項聲明,應分別依系爭建物 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定之。而系爭建物之建築完成日期均為 71年6 月,為7 層鋼筋混凝土造建築2 樓,其中如附表編號 1 所示之建物面積為106.54平方公尺(即層次面積84.91 平 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8.33平方公尺+共有部分13.3平方公 尺)、附表編號2 所示建物面積為137.95平方公尺(即層次 面積97.05 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25.68 平方公尺+共有 部分15.22 平方公尺),有系爭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 稽,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所示,附表編號 1 、2 所示建物之價值於起訴時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6 萬8,329 元、216 萬0,184 元,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382 萬8,513 元(計算式:166 萬8,329 元+216 萬0,184 元= 382 萬8,5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8,375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
┌─┬──┬───────┬───┬───────────┬─────┐
│編│ │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權利 │
│ │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範圍 │
│號│ │ │屋層數│ │及用途 │ │
├─┼──┼───────┼───┼─────┼─────┼─────┤




│1 │2627│臺北市中山區長│7 層樓│2層:84.91│陽台8.33 │全部 │
│ │ │安段3小段408、│鋼筋混│ │ │ │
│ │ │424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一│ │ │ │ │
│ │ │江街13號2樓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長安段3小段2632建號,面積466.83平方公尺,權利範 │
│ │ │圍1萬分之285 │
├─┼──┼───────┬───┬─────┬─────┬─────┤
│2 │2628│臺北市中山區長│7 層樓│2層:97.05│陽台25.68 │全部 │
│ │ │安段3小段408、│鋼筋混│ │ │ │
│ │ │424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一│ │ │ │ │
│ │ │江街15號2樓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長安段3小段2632建號,面積466.83平方公尺,權利範 │
│ │ │圍1萬分之3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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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勝發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