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38號
TPDM,106,附民,38,201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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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蘇英文
被   告 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游阿昆
被   告 蘇美華
      王福興
      黃政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23、30號、106 年度金重
訴字第16號、第17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李鴻維
                法 官 紀凱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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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