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360號
TPDM,106,附民,360,201711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60號
原   告 呂嘉興
被   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根成
被   告 馬郁雯
      徐兆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7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馬郁雯徐兆緯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11月17日以106年度易字第27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