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08號
原 告 拉丁葡萄酒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雄
送達代收人 林慶苗律師
被 告 劉翔偉
被告因本院106年易字第446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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