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楊羽庭
被 告 何上雲
林基成
陳文欽
王士強
曾真雀
劉信忠
于大鈞
張維銘
蕭傳弘
紀詠清
紀惠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0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 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何上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 第302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拔群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