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馬魁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105年度易字第101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 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 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 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 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 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 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 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 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 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 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 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 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 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定 有明文。又按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應以裁定 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雖主張法院未將所有證據播放云云,然案發現場監 視器錄影光碟業經本院原審當庭勘驗,該監視光碟內有2 個檔案,分別為檔案名稱「VIDEO0037」、「VIDEO0 038 」之影片。因「VIDEO0038」僅為「VIDEO0037」之部分內 容,故僅勘驗「VIDEO0037」檔案,該檔案主要有CH1及CH 2之分格畫面,影片全長時間為1分28秒,有本院106年1月 10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016號卷 ,下稱原審卷第14頁正反面),是本院原審業已將光碟所 有內容播放並加以勘驗,且上開筆錄亦經聲請人本人在場 閱覽並簽名無訛。
(二)至聲請人主張告訴人A女之同事說他沒有注意到伊對A女友 性騷擾的行為一節,查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本院原審審理
時證稱:「(同事有無看到被告摸你的狀況?)沒有,我 有問他,他說沒有,他說他沒有注意。(事發當時你同事 面向哪裡?)應該是櫃台,因為我們在等超商店員拿東西 給我們。」等語(見原審卷第21頁),是告訴人A女之同 事案發當時係因背對聲請人與告訴人,故未注意到聲請人 之作為,且告訴人A女前揭證詞,亦經本院原審於判決中 記載,足見其證詞於事實審判決前即已存在。
(三)是聲請人所提上揭證據,均係於判決前已存在。且原審判 決就各項證據之取捨判斷,均已詳細審酌,是聲請人上揭 2項主張證據,既已欠缺上揭再審所必要之嶄新性要件, 而顯然與上開規定確實之新證據要件未合。綜上所述,聲 請人主張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聲請再審,核 與再審要件不符,本件再審之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