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2742號
TPDM,106,簡,2742,201711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7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宗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2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宗榮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楊宗榮於民國106年9月29日下午1時28分許,因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派出所員警許哲維、張詠筑獲報至其位 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住處查緝通緝犯,經其同意 入內察看,然楊宗榮為免其胞弟楊宗煌遭查獲,竟基於侮辱 公務員之犯意,當場以「你抓他你流氓喔」、「你流氓是不 是」、「你們是流氓還警察」等語辱罵執行職務之警員許哲 維、張詠筑(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事實認定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宗榮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 第39頁反面),並有員警許哲維、張詠筑出具之職務報告、 蒐證錄音譯文及錄影畫面擷圖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見偵卷第 12至24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粗鄙之言語辱罵依法 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藐視公權力,影響社會公共秩序及公務 員職務之執行,侵害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所為非是 ,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被告犯罪之動 機、手段、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3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