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翔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1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劉翔偉犯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至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貳、沒收部分
如附表一至五沒收欄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四沒收欄所示未扣案之偽造署名壹枚沒收之。
事 實
一、劉翔偉自民國101年2月起至105年1月止,擔任拉丁葡萄酒坊 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1 ,下稱拉丁公司)業務員,負責拉丁公司之酒品銷售及代拉 丁公司收取應收帳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分別為下 列行為:
(ㄧ)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處理客戶紅屋西餐廳(址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號1樓)向拉丁公司購買如附表 一所示之酒品共635瓶之業務,並陸續收受紅屋西餐廳所 交付之全部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40,600元後,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將所持有 之全部貨款240,600元予以侵占入己。
(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處理客戶寶檳洋酒(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號1樓)向拉丁公司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 酒品共1,127瓶之業務,並陸續收受寶檳洋酒所交付之貨 款共計317,880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 侵占之犯意,接續將所持有之全部貨款317,880元予以侵 占入己。
(三)
1、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經手處理客戶京旺 商行(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向拉丁公司購 買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之酒品共1,132瓶之業務,並 陸續收受京旺商行所交付之全部貨款共計214,560元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 續將所持有之全部貨款214,560元予以侵占入己。 2、復意圖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詐欺犯意,冒用京旺商行名義,利用不知情之 拉丁公司職員馬欣麟在業務所執掌之銷貨單,登錄京 旺商行於104年12月11日以45,360元購買117瓶紅酒( 詳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並將此項不實銷售紀錄持向 拉丁公司行使,致拉丁公司陷於錯誤,誤信京旺商行 向其訂購117瓶紅酒,而將117瓶紅酒交予劉翔偉,劉 翔偉再將之售予不知名之第三人而取得所售貨款4萬 5,360元,足以生損害於拉丁公司對於商品及客戶應收 帳款管理之正確性。
(四)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冒用葡萄藤洋酒事業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下稱葡萄藤公 司)名義,在其業務所執掌之銷貨單,登錄葡萄藤公司於 104年11月11日以41,280元購買78瓶紅酒(詳如附表四所 示),並冒用葡萄藤公司員工吳曉如名義,在銷售單簽收 欄偽簽「吳」之署名,並將此項不實銷貨單持向拉丁公司 行使,致拉丁公司陷於錯誤,誤信葡萄藤公司向其訂購78 瓶紅酒,而將78瓶紅酒交予劉翔偉,劉翔偉再將之售予不 知名之第三人而取得所售貨款41,280元,足以生損害於拉 丁公司對於商品及客戶應收帳款管理之正確性以及吳曉如 。
(五)再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欺犯意,冒用鍾愛禮坊(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 號)名義,在其業務所執掌之銷貨單,登錄鍾愛禮坊於 如附表五所示之時間、金額購買如附表五所示之酒品共 195瓶,並將此項不實銷售紀錄持向拉丁公司行使,致拉 丁公司陷於錯誤,誤信鍾愛禮坊向其訂購195瓶紅酒,而 將195瓶紅酒交予劉翔偉,劉翔偉再將之售予不知名之第 三人而取得所售貨款75,600元,足以生損害於拉丁公司對 於商品及客戶應收帳款管理之正確性。嗣拉丁公司與上述 客戶對帳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拉丁公司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 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 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 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 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 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 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 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 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公訴 人、被告劉翔偉表示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復本院認其作成 之情形並無不當情形,經審酌後認為適當,故前開審判外 之陳述得為證據,併此敘明。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 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 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 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 查程序,況公訴人、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 ,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堪認均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事實欄一、(一)、(二)、(三)1(即 如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1至4部分)所示之業務侵占犯 行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89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告訴 代理人謝宗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相符(見他字卷第53 頁至第55頁、第89頁至第90頁),並有告訴人拉丁公司製 作之被告侵占貨款明細表、拉丁公司之銷貨單(紅屋西餐 廳、寶檳洋酒、京旺商行)、繳款單、紅屋西餐廳及京旺 商行提供之line畫面、被告於105年3月9日之切結書及簽 立之本票1紙、104年12月29日簽立之還款明細附卷可稽( 見他字卷第13頁至第30頁、第39頁至第40頁、第108頁至 第112頁),足認被告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二)就事實欄(三)2、(四)、(五)(即附表三編號5及附 表四、五部分)所示之事實,被告固坦承有填寫不實之銷 貨單以取得拉丁公司紅酒,且販賣紅酒之貨款,並沒有繳 回拉丁公司等情(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63頁背面 ),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登載不實、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 欺取財等犯行,辯稱:填寫不實之銷貨單及偽造他人署名 部分,係拉丁公司業務上便宜行事,伊主觀上並無犯意, 而伊收取貨款並未交回拉丁公司之原因,係因為有部分客
戶沒有繳貨款,伊身為拉丁公司業務,要自己補貼拉丁公 司被倒帳的部分,就自行向地下錢莊借款補貼,再以其他 客戶之貨款填補虧空的部分云云,惟查:
1、事實欄(三)2、(四)、(五)所示之事實,業據證 人即告訴代理人謝宗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明確(見 他字卷第53頁至第55頁、第89頁至第90頁),被告亦自 承有填寫不實之銷貨單、簽立「吳」之署名,以及取得 拉丁公司紅酒,但販賣紅酒之貨款,並沒有繳回拉丁公 司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63頁背面),並 有拉丁公司製作之被告侵占貨款明細表、拉丁公司之銷 貨單(京旺商行、葡萄藤公司、鍾愛禮坊)、被告於 105年3月9日之切結書及簽立之本票1紙、104年12月29 日簽立之還款明細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31頁至第40頁 ),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2、被告雖否認事實欄(三)2、(四)、(五)所示之犯 行,並以前詞置辯,然而對於登載業務不實之銷貨單以 及偽造他人署名之部分是否為拉丁公司業務便宜行事之 習慣乙節,僅有被告片面之辯詞,並無得到拉丁公司或 著其他業務人員之證實。況且,倘拉丁公司允許業務人 員以不實之銷貨單請領紅酒再對外銷售,勢必造成帳務 管理之絮亂,以及潛在的倒帳、業務侵占之風險,以正 常經營事業之公司而言,實難以想像,被告上開辯解顯 悖於常情。又如確有客戶積欠拉丁公司貨款,被告大可 向拉丁公司據實以告,請拉丁公司即時採取法律途徑救 濟,豈有可能以自己名義向地下錢莊借高利貸填以補客 戶欠款,而自曝遭追討債務之風險?是被告辯稱因有部 分客戶沒有繳貨款,伊就就自行向地下錢莊借款補貼, 再以其他客戶之貨款填補虧空的部分云云,更是顯違常 理。更何況上開辯詞,除被告片面之辯解外,亦缺乏其 他證據例如借據、本票等可佐,實難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所辯均屬臨訟卸 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按業務侵占罪之成立,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 ,倘行為人基於業務關係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 繼續中,擅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 為,即足當之。查被告受僱於拉丁公司,經該公司指派銷售 紅酒並代收款項,自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將如事實欄一、( 一)、(二)、(三)1(即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1至4 部分)所示金額,均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而侵占入己,自皆
該當業務侵占罪。又拉丁公司銷貨單為其業務人員所記載, 用以記錄拉丁公司接受客戶訂購紅酒之細節,屬於業務上登 載之文書。而被告於104年11月11日拉丁公司銷貨單簽收欄 上之簽立「吳」署名1枚,係表示葡萄藤公司員工吳曉如向 拉丁公司訂購紅酒之意,屬私文書之性質,被告復將此銷貨 單交回拉丁公司而行使之,自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二)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一)、(二)、(三)1(即附表 一、二及附表三編號1至4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就事實欄一、(三)2、(五 )(即附表三編號5及附表五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事實欄一、(四)(即如附表四部 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16 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拉丁 公司職員馬欣麟在業務所執掌之銷貨單,登錄京旺商行於 104年12月11日以45,360元購買117瓶紅酒,以遂行其如事 實欄一、(三)2所示之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上開偽 造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其偽造私文 書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 附表一、二、三編號1至4、附表五所示之各行為,均分別 係在密集之時間、相同之地點,以相同之手段侵害告訴人 相同之法益,應分別論以實質上一行為之接續犯。又公訴 意旨雖就事實欄一、(四)之部分漏未論及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 業已描述此部分犯行,並經本院當庭為權利告知並曉諭各 當事人得對此部分攻擊、防禦,況此部分與已起訴之犯罪 行為既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附此敘明。被告就就事實欄一、(三)2所犯2罪名、就 事實欄一、(四)所犯3罪名及就事實欄一、(五)所犯2 罪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上開6次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易字第59號判決、100年度簡字第4156號判決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824號 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01年6月19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之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受僱於拉丁公司, 未忠實履行受派之職務責任,反昧於貪念,圖一己之私, 利用職務之便,並以事實欄所載之各種手段侵占、詐取款 項,造成拉丁公司財務及管理上之損失,並足以生損害於 葡萄藤公司員工吳曉如,法治觀念實有偏差。雖被告犯後 部分坦承犯行,但並未彌補拉丁公司損失,亦未取得拉丁 公司諒解,兼衡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計程 車司機,有母親需要扶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 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 示懲儆。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新法認沒收為刑法所 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且應適 用裁判時法,刑法第2條第2項、第五章之一「沒收」之立 法理由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參照,故本案關 於沒收部分,一律均適用修正後刑法沒收之規定,不生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復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 造之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 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 ,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 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裁判要旨參照 )。經查:
1、如事實欄一、(一)、(二)、(三)1所示,被告因業 務侵占取得之240,600元、317,880元、214,560元,為其 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而如事實欄一、(三)2、(四)、(五) 所示,被告詐取拉丁公司之紅酒後,將其變現之金額 45,360元、41,280元、75,600元,為犯罪所得變得之物, 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2、 本件被告所偽造「吳」署名1枚之於104年11月11日拉丁公 司銷貨單簽收欄,業經被告持交予拉丁公司行使而交付之 ,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而該文書之原本,雖為被告供本 案犯罪所用之物,然未據扣案,又非違禁物,自均不予宣 告沒收。惟該文書上所偽造之「吳」署名1枚,屬偽造之 署押,且原本部分並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爰依刑法第
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其餘被告登載不實之銷貨單, 業經被告持交予拉丁公司行使而交付之,已非屬被告所有 之物,自亦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04年4月2日至同年6月30日間,處理 客戶德五科技行銷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號4樓,下稱德五公司)購買酒品共468瓶之事,貨款共 計171,120元,本應收回上開全數貨款,被告明知德五公司 已交付全部貨款,竟僅將其中10,000元交予拉丁公司(起訴 書誤載為5,000元,應予更正),將其餘貨款161,120元侵占 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云云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 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 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 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 人即告訴代理人謝宗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相符,並有拉 丁公司製作之被告侵占貨款明細表、拉丁公司之銷貨單、被 告於105年3月9日之切結書及簽立之本票1紙、104年12月29 日簽立之還款明細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犯行,辯稱:伊並未侵占德五公司之貨款 ,而是德五公司交付之支票跳票,導致拉丁公司收不到貨款 等語。經查,卷附之被告侵占貨款明細表、拉丁公司之銷貨 單,固能證明德五公司有向拉丁公司訂購紅酒之事實,然據 本院函詢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之結果,德五公司於104 年4月至6月期間所開立之支票均因存款不足遭退票,且德五 公司於104年5月22日經通報拒絕往來,有財團法人台灣票據 交換所106年9月22日函及所附票信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第67頁至第68頁),足認德五公司於案發當下已經無支付貨
款之能力,故被告辯稱德五公司交付貨款所用之支票均遭退 票等語,尚非無稽。而德五公司於案發當時既無支付貨款之 資力,則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有收取德五公司全額貨款171,12 0元,並侵吞其中161,120元云云,即有悖經驗法則,應認被 告所辯較為可採。至於被告於105年3月9日之切結書及簽立 之本票1紙,雖記載有被告概括自認侵占拉丁公司貨款等語 ,惟上開書證並無具體記載被告承認侵占德五公司交付之貨 款等語,自難認定被告就此部分事實有所自白。五、綜上,本案就被告被訴涉犯業務侵占德五公司交付之貨款部 分,依卷內證據,仍有前述之合理懷疑存在,尚未達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 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自無從以業務侵占罪相繩,就此部分 依法即應為被告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郭 嘉
法 官 王鐵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第339條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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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日期 │品名 │數量 │金額 │小計金額 │卷證出處 │宣告刑 │沒收 │
│號│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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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凱達夏多內白酒 │26 │6,000 │ │ │劉翔偉犯業│未扣案之犯│
│ │ ├──────────────┼────┼──────┤ │ │務侵占罪,│罪所得新臺│
│ │ │凱達特選陳年夏多內白酒 │26 │10,080 │ │ │累犯,處有│幣貳拾肆萬│
│ │ ├──────────────┼────┼──────┤ │ │期徒刑捌月│陸佰元沒收│
│ │ │凱達特選陳年蘇維翁紅酒 │13 │5,040 │ │ │。 │之,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
│ │ │博多斯SENSACIONES卡本內紅酒 │13 │5,400 │ │ │ │沒收或不宜│
│1 │104年8月26日├──────────────┼────┼──────┤34,860 │第15頁至第│ │執行沒收時│
│ │ │OCHOTIERRAS頂級陳年蘇維翁紅 │26 │7,920 │ │16頁 │ │,追徵其價│
│ │ │酒 │ │ │ │ │ │額。 │
│ │ ├──────────────┼────┼──────┤ │ │ │ │
│ │ │四季提袋 │10 │150 │ │ │ │ │
│ │ ├──────────────┼────┼──────┤ │ │ │ │
│ │ │單支提袋(大) │10 │150 │ │ │ │ │
│ │ ├──────────────┼────┼──────┤ │ │ │ │
│ │ │雙瓶紙禮盒 │10 │120 │ │ │ │ │
├─┼──────┼──────────────┼────┼──────┼──────┼─────┤ │ │
│ │ │OCHOTIERRAS頂級陳年蘇維翁紅 │52 │15,840 │ │ │ │ │
│ │ │酒 │ │ │ │ │ │ │
│2 │104年9月1日 ├──────────────┼────┼──────┤22,560 │第17頁 │ │ │
│ │ │凱達晚收冰甜酒 │26 │6,720 │ │ │ │ │
├─┼──────┼──────────────┼────┼──────┼──────┼─────┤ │ │
│ │ │凱達特選陳年蘇維翁紅酒 │26 │10,080 │ │ │ │ │
│3 │104年9月10日├──────────────┼────┼──────┤20,880 │第17頁 │ │ │
│ │ │博多斯SENSACIONES卡本內紅酒 │26 │10,800 │ │ │ │ │
├─┼──────┼──────────────┼────┼──────┼──────┼─────┤ │ │
│4 │104年9月23日│凱達特選陳年蘇維翁紅酒 │26 │10,080 │10,080 │第18頁 │ │ │
│ │ │ │ │ │ │ │ │ │
├─┼──────┼──────────────┼────┼──────┼──────┼─────┤ │ │
│5 │104年9月25日│凱達特選陳年蘇維翁紅酒 │26 │10,080 │10,080 │第18頁 │ │ │
│ │ │ │ │ │ │ │ │ │
├─┼──────┼──────────────┼────┼──────┼──────┼─────┤ │ │
│ │ │凱達特選陳年希哈紅酒 │65 │25,200 │ │ │ │ │
│ │ ├──────────────┼────┼──────┤ │ │ │ │
│6 │104年11月9日│四季提袋 │10 │150 │25,500 │第19頁 │ │ │
│ │ ├──────────────┼────┼──────┤ │ │ │ │
│ │ │單支提袋(大) │10 │150 │ │ │ │ │
├─┼──────┼──────────────┼────┼──────┼──────┼─────┤ │ │
│ │ │凱達特選陳年蘇維翁紅酒 │13 │5,040 │ │ │ │ │
│7 │104年11月13 ├──────────────┼────┼──────┤15,120 │第19頁 │ │ │
│ │日 │凱達特選陳年希哈紅酒 │26 │10.080 │ │ │ │ │
├─┼──────┼──────────────┼────┼──────┼──────┼─────┤ │ │
│ │ │凱達特選陳年蘇維翁紅酒 │39 │15,120 │ │ │ │ │
│ │ ├──────────────┼────┼──────┤ │ │ │ │
│ │ │凱達特選陳年夏多內白酒 │13 │5,040 │ │ │ │ │
│8 │104年12月29 ├──────────────┼────┼──────┤29,160 │第20頁 │ │ │
│ │日 │凱達特選陳年希哈紅酒 │13 │5,040 │ │ │ │ │
│ │ ├──────────────┼────┼──────┤ │ │ │ │
│ │ │OCHOTIERRAS頂級陳年蘇維翁紅 │13 │3,960 │ │ │ │ │
│ │ │酒 │ │ │ │ │ │ │
├─┼──────┼──────────────┼────┼──────┼──────┼─────┤ │ │
│ │ │凱達蘇維翁紅酒 │26 │5,520 │ │ │ │ │
│ │ ├──────────────┼────┼──────┤ │ │ │ │
│9 │105年1月8日 │凱達特選陳年希哈紅酒 │26 │10,080 │26,400 │第21頁 │ │ │
│ │ ├──────────────┼────┼──────┤ │ │ │ │
│ │ │博多斯SENSACIONES卡本內紅酒 │26 │10,800 │ │ │ │ │
├─┼──────┼──────────────┼────┼──────┼──────┼─────┤ │ │
│ │ │博多斯SENSACIONES卡本內紅酒 │26 │10,800 │ │ │ │ │
│10│105年1月14日├──────────────┼────┼──────┤20,880 │第21頁 │ │ │
│ │ │凱達特選陳年希哈紅酒 │26 │10,080 │ │ │ │ │
├─┼──────┼──────────────┼────┼──────┼──────┼─────┤ │ │
│ │ │博多斯SENSACIONES卡本內紅酒 │13 │5,400 │ │ │ │ │
│ │ ├──────────────┼────┼──────┤ │ │ │ │
│11│105年1月20日│博多斯SENSACIONES美洛紅酒 │13 │5,400 │15,000 │第22頁 │ │ │
│ │ ├──────────────┼────┼──────┤ │ │ │ │
│ │ │OCHOTIERRAS頂級陳年蘇維翁紅 │13 │4,200 │ │ │ │ │
│ │ │酒 │ │ │ │ │ │ │
├─┼──────┼──────────────┼────┼──────┼──────┼─────┤ │ │
│12│105年1月25日│凱達特選陳年希哈紅酒 │26 │10,080 │10,080 │第2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240,600元 │ │ │
└────────────────────────────────────────────────┴─────┴─────┘
附表二
┌─┬──────┬──────────────┬────┬──────┬──────┬─────┬─────┬─────┐
│編│日期 │品名 │數量 │金額 │小計金額 │卷證出處 │宣告刑 │沒收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1 │104年9月1日 │法國魯西雍丘老藤樹紅葡萄酒 │360 │63,000 │63,000 │第24頁 │劉翔偉犯業│未扣案之犯│
│ │ │ │ │ │ │ │務侵占罪,│罪所得新臺│
├─┼──────┼──────────────┼────┼──────┼──────┼─────┤累犯,處有│幣參拾壹萬│
│ │ │博多斯ARKEO卡本內紅酒 │78 │16,920 │ │ │期徒刑拾月│柒仟捌佰捌│
│ │ ├──────────────┼────┼──────┤ │ │。 │拾元沒收之│
│2 │104年9月23日│博多斯SENSACIONES卡本內紅酒 │78 │32,400 │65,520 │第24頁 │ │,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
│ │ │博多斯SENSACIONES美洛紅酒 │39 │16,200 │ │ │ │收或不宜執│
├─┼──────┼──────────────┼────┼──────┼──────┼─────┤ │行沒收時,│
│3 │104年10月19 │博多斯SENSACIONES卡本內紅酒 │195 │81,000 │81,000 │第25頁 │ │追徵其價額│
│ │日 │ │ │ │ │ │ │。 │
├─┼──────┼──────────────┼────┼──────┼──────┼─────┤ │ │
│ │ │博多斯SENSACIONES卡本內紅酒 │65 │27,000 │ │ │ │ │
│ │ ├──────────────┼────┼──────┤ │ │ │ │
│4 │104年10月23 │OCHOTIERRAS頂級陳年蘇維翁紅 │78 │23,760 │74,520 │第25頁 │ │ │
│ │ │酒 │ │ │ │ │ │ │
│ │日 ├──────────────┼────┼──────┤ │ │ │ │
│ │ │OCHOTIERRAS頂級陳年希哈紅酒 │78 │23,760 │ │ │ │ │
│ │ │ │ │ │ │ │ │ │
├─┼──────┼──────────────┼────┼──────┼──────┼─────┤ │ │
│5 │104年11月9日│博多斯ARKEO卡本內紅酒 │156 │33,840 │33,840 │第2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317,880元 │ │ │
└────────────────────────────────────────────────┴─────┴─────┘
附表三
┌─┬──────┬──────────────┬────┬──────┬──────┬─────┬─────┬─────┐
│編│日期 │品名 │數量 │金額 │小計金額 │卷證出處 │宣告刑 │沒收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國魯西雍丘老藤樹紅葡萄酒 │156 │27,360 │ │ │劉翔偉犯業│未扣案之犯│
│ │ ├──────────────┼────┼──────┤ │ │務侵占罪,│罪所得新臺│
│ │ │雙瓶豪華禮盒 │12 │1,020 │ │ │累犯,處有│幣貳拾壹萬│
│1 │104年10月15 ├──────────────┼────┼──────┤28,800 │第28頁 │期徒刑捌月│肆仟伍佰陸│
│ │日 │四季提袋 │16 │239 │ │ │。 │拾元沒收之│
│ │ ├──────────────┼────┼──────┤ │ │ │,於全部或│
│ │ │單支提袋(大) │12 │181 │ │ │ │一部不能沒│
├─┼──────┼──────────────┼────┼──────┼──────┼─────┤ │收或不宜執│
│ │ │法國魯西雍丘老藤樹紅葡萄酒 │156 │27,360 │ │ │ │行沒收時,│
│2 │104年10月27 ├──────────────┼────┼──────┤60,480 │第28頁 │ │追徵其價額│
│ │日 │凱達蘇維翁紅酒 │156 │33,120 │ │ │ │。 │
├─┼──────┼──────────────┼────┼──────┼──────┼─────┤ │ │
│3 │104年11月2日│法國魯西雍丘老藤樹紅葡萄酒 │156 │27,360 │27,360 │第29頁 │ │ │
│ │ │ │ │ │ │ │ │ │
├─┼──────┼──────────────┼────┼──────┼──────┼─────┤ │ │
│ │ │法國魯西雍丘老藤樹紅葡萄酒 │312 │54,720 │ │ │ │ │
│4 │105年1月5日 ├──────────────┼────┼──────┤97,920 │第30頁 │ │ │
│ │ │博多斯 MOMENTOS 卡本內紅酒 │156 │43,200 │ │ │ │ │
├─┴──────┴──────────────┴────┴──────┴──────┴─────┤ │ │
│ │ │ │
│ 總計214,560 │ │ │
├─┬──────┬──────────────┬────┬──────┬──────┬─────┼─────┼─────┤
│編│日期 │品名 │數量 │金額 │小計金額 │卷證出處 │宣告刑 │沒收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5 │104年12月11 │凱達特選陳年希哈紅酒 │117 │45,360 │45,360 │第29頁 │劉翔偉犯詐│未扣案之犯│
│ │日 │ │ │ │ │ │欺取財罪,│罪所得新臺│
│ │ │ │ │ │ │ │累犯,處有│幣肆萬伍仟│
│ │ │ │ │ │ │ │期徒刑捌月│參佰陸拾元│
│ │ │ │ │ │ │ │。 │沒收之,於│
│ │ │ │ │ │ │ │ │全部或一部│
│ │ │ │ │ │ │ │ │不能沒收或│
│ │ │ │ │ │ │ │ │不宜執行沒│
│ │ │ │ │ │ │ │ │收時,追徵│
│ │ │ │ │ │ │ │ │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四
┌─┬──────┬──────────────┬────┬──────┬──────┬─────┬─────┬─────┐
│編│日期 │品名 │數量 │金額 │小計金額 │卷證出處 │宣告刑 │沒收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凱達特選陳年希哈紅酒 │26 │10,800 │ │ │劉翔偉犯行│未扣案104 │
│ │ ├──────────────┼────┼──────┤ │ │使偽造私文│年11月11日│
│1 │104年11月11 │博多斯SENSACIONES卡本內紅酒 │39 │17,280 │41,280 │第33頁 │書罪,累犯│拉丁葡萄酒│
│ │日 ├──────────────┼────┼──────┤ │ │,處有期徒│坊股份有限│
│ │ │博多斯AMALIA頂級紅酒 │13 │13,200 │ │ │刑拾月。 │公司銷貨單│
├─┴──────┴──────────────┴────┴──────┴──────┴─────┤ │簽收欄上偽│
│ │ │造之「吳」│
│ 總計41,280元 │ │署名壹枚沒│
│ │ │收。未扣案│
│ │ │之犯罪所得│
│ │ │新臺幣肆萬│
│ │ │壹仟貳佰捌│
│ │ │拾元沒收之│
│ │ │,於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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