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793號
TPDM,106,審訴,793,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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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7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明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詹明正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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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