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16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為臻
選任辯護人 邱邦傑律師
蔡育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564
0 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
字第23885 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何為臻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何為臻明知提供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年 成員用以提領詐得之款項,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 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接續於民國106 年1 月9 日、10日, 在新北市板橋區新埔捷運站附近統一超商內,將其之玉山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臺中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中商銀帳戶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 銀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自稱「林檬」之成年人,容任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年成 員使用該些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 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附表所示手法詐騙附表之被害 人,使附表之被害人誤信為真,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 附表所示之帳戶內。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何為臻於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 被害人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前揭帳戶開戶資料、往來交易 明細、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附表 所示被害人之匯款交易明細、LINE軟體對話紀錄、宅急便配 送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可以採 信。本件事證既明,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基於同一幫助犯意,於密接時地交付前揭帳戶存摺、 金融卡、密碼給「林檬」之行為,犯罪行為單一,應僅論 以接續一罪。
(三)被告交付前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給「林檬」之行為 ,幫助「林檬」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詐騙附表所載被害 人之金錢,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者處斷。
(四)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3885 號移送併 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具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五)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 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六)爰審酌被告提供前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給他人犯罪 之用,造成犯罪偵查之困難,並使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 外,危害社會治安,所為應予處罰,然犯後坦承犯行,且 與附表編號2-4 、7 、8 、12、14之被害人和解,並賠償 完畢,至於附表剩餘之被害人因未到庭而無從和解,已具 悔意,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無前科紀錄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七)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 偶罹刑章,惟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與前述被害人和解, 應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自當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故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 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 之緩刑期間。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0條、第 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蔡彥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 │詐騙方式 │收款帳戶│匯款金額 │
│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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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宗雨│106年1月11│接獲網路賣家電話,稱│遠銀帳戶│ 14985 │
│ │ │日夜間7時3│因店員操作錯誤誤刷多│ │ │
│ │ │9分 │筆款項,需依指示操作│ │ │
│ │ │ │ATM 取消云云。 │ │ │
├──┼───┼─────┼──────────┼────┼─────┤
│ 2 │林金華│106年1月11│接獲自稱為樂廚餐券廠│華南帳戶│ 7012 │
│ │ │日夜間7 時│商人員、國泰世華銀行│ │ │
│ │ │13分 │人員電話,稱誤刷訂單│ │ │
│ │ │ │,欲協助辦理退款,需│ │ │
│ │ │ │依指示操作ATM 取消云│ │ │
│ │ │ │云。 │ │ │
├──┼───┼─────┼──────────┼────┼─────┤
│ 3 │李佳憲│106年1月11│接獲自稱為網路商店客│華南帳戶│ 8987 │
│ │ │日夜間7 時│服人員電話,稱因內部│ │ │
│ │ │8 分 │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 │ │
│ │ │ │分期約定轉帳,需依指│ │ │
│ │ │ │示操作ATM 取消云云。│ │ │
├──┼───┼─────┼──────────┼────┼─────┤
│ 4 │謝欣樺│106年1月11│接獲自稱為網路購物賣│遠銀帳戶│ 29985│
│ │ │日夜間7 時│家服務人員電話,稱網│ │ 5985│
│ │ │27分、35分│路購物賣家操作錯誤,│ │ │
│ │ │分 │需依指示操作ATM 取消│ │ │
│ │ │ │云云。 │ │ │
├──┼───┼─────┼──────────┼────┼─────┤
│ 5 │謝政耀│106年1月11│接獲自稱為DEVILCASE │華南帳戶│ 13985│
│ │ │日下午6時5│惡魔鋁合金保護框店家│ │ │
│ │ │9分 │工作人員電話,稱先前│ │ │
│ │ │ │網購商品設定錯誤,需│ │ │
│ │ │ │依指示操作ATM 取消云│ │ │
│ │ │ │云。 │ │ │
├──┼───┼─────┼──────────┼────┼─────┤
│ 6 │林意君│106年1月11│接獲自稱科技公司人士│遠銀帳戶│ 18123│
│ │ │日夜間7時4│來電,稱因內部疏失誤│ │ │
│ │ │7分 │刷信用卡,需依指示操│ │ │
│ │ │ │作ATM 取消云云。 │ │ │
├──┼───┼─────┼──────────┼────┼─────┤
│ 7 │李嘉健│106年1月11│接獲自稱HITO本舖客服│郵局帳戶│ 29985│
│ │ │日夜間8 時│人員電話,稱因內部人│ │ │
│ │ │28分 │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分│ │ │
│ │ │ │期約定轉帳,需依指示│ │ │
│ │ │ │操作ATM 取消云云。 │ │ │
├──┼───┼─────┼──────────┼────┼─────┤
│ 8 │彭伃君│106 年1 月│接獲自稱SHOPPING99網│郵局帳戶│ 29989│
│ │ │11 日晚間8│站會計小姐,稱有無訂│ │ │
│ │ │時28分 │購商品,若無訂單,需│ │ │
│ │ │ │依指示操作ATM 取消云│ │ │
│ │ │ │云。 │ │ │
├──┼───┼─────┼──────────┼────┼─────┤
│ 9 │邱聖峰│106年1月11│接獲自稱為購物網站賣│臺中商銀│ 22103 │
│ │ │日夜間10時│家、中國信託銀行人員│帳戶 │ 29985 │
│ │ │43分至11時│電話,稱因工作人員疏│ │ 29985 │
│ │ │53分 │失誤刷,需依指示操作│ │ 29987 │
│ │ │ │ATM 取消云云。 │ │ 29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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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李雅婷│106年1月11│接獲自稱SHOPPING99網│郵局帳戶│ 15985 │
│ │ │日夜間9時1│站會計小姐,稱購物交│ │ │
│ │ │1分 │易付款誤植為分期扣款│ │ │
│ │ │ │,需依指示操作ATM 取│ │ │
│ │ │ │消云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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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張志墉│106年1月12│接獲自稱為友人「李有│玉山帳戶│ 30000 │
│ │ │日下午4時 │郎」使用LINE通訊軟體│ │ │
│ │ │7分 │,稱欲借款云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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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高寶貴│106年1月12│接獲自稱為友人「謝佳│玉山帳戶│ 30000 │
│ │ │日下午3 時│慧」使用LINE通訊軟體│ │ │
│ │ │54分 │,稱欲借款云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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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呂忠坪│106年1月12│接獲自稱為友人「周業│玉山帳戶│ 30000 │
│ │ │日下午4 時│泰」使用LINE通訊軟體│ │ │
│ │ │26分 │,稱欲借款云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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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林育賢│106 年1 月│接獲自稱HITO本舖、郵│華南帳戶│ 29985 │
│ │ │11日下午6 │局客服人員電話,稱因│ │ 27985 │
│ │ │時36分、57│內部設定錯誤,需依指│ │ │
│ │ │分 │示匯款解除設定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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