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71號
原 告 高啟俊
被 告 吳駿賢
被 告 嘉霖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馨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71號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
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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