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53號
TCDA,106,簡,53,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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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53號
原   告 東億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柏清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輔 佐 人 莊永裕
      莊佳靜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
      呂孟桓
列當事人因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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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億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