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6年度,338號
TCDA,106,交,338,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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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338號
原   告 石政鵬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
  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依原告起
  訴狀所述之主旨,並非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訴訟標的,原告應檢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
  本,且載明起訴之聲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
  訟,應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原處分機關為
  被告,原告起訴狀竟記載被告為「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原告應具狀更正。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其出於法院者外,
  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補
  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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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