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陸許字第3號
聲 請 人 管永清
代 理 人 李夢舟
代 理 人 張瀯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屬因財產權關
係為聲請,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所欲認可之大陸地區判決
內容所載相對人應連帶給付人民幣600萬元,折合新臺幣(
下同)為2,766萬元(計算式:00000004.61=00000000,
依聲請日即民國106年11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
匯率計算),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收聲
請費3,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1,000元外,尚應補繳
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
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又法院收受聲請書狀後,得
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並得
送達聲請書狀繕本於相對人,限期命其陳述意見。非訟事件
法第11條、第30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書狀
上相對人藍永興、藍呈豐、黃偉智三人,均未載明其確實之
住居所地址,藍呈豐、黃偉智部分均欠缺國民身分證字號,
且藍呈豐出生年(聲請狀載68年)亦與大陸地區判決書上所
載之西元1957年明顯不符;黃偉智部分出生年月日亦漏未記
載。為確定相對人確實有當事人能力並依上開規定送達聲請
書狀繕本予相對人,特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提出相對人藍永興、藍呈豐、黃偉智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含個人記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