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691號聲 請 人 黃秋碧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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