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691號
TCDV,106,除,691,201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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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黃秋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查本件
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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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