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431號
TCDV,106,重訴,431,2017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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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私立慈明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楊叔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佛寺因106年度重訴字第431號返還買賣價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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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