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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2號
TCDV,106,訴,82,2017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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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杰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清暉張洪菊李洪換、洪滿、洪婕齡、洪
杰鴻、洪暄雯洪美娟洪千雅即洪珮瑜等人間因本院106年度
訴字第8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3,421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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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