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77號原 告 熊素玲訴訟代理人 李欣玲律師 王翼升律師被 告 黃彩雲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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