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349號
TCDV,106,訴,1349,2017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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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中私立嘉民老人長期照護中心即張美紅
訴訟代理人 劉國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璨鼎營造有限公司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4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人所提上訴狀
之上訴聲明第2、3項,即上訴人所請求之金額計算上訴之訴訟標
的之結果,合計應為新臺幣(下同)5,621,827元(計算式為:
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之金額86萬元+上訴聲明第3項請求之金額
4,761,826.64元=5,621,8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6,7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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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璨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