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64號
TCDV,106,訴,1264,2017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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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64號
上 訴 人 李玉君
      彭邱鈶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怜聿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64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上訴狀未載明上訴聲明,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規定,補正上訴聲明。
(二)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如對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為全部上
  訴,應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3,150元,如僅為部分上訴,則
  請依補正後上訴聲明可得之上訴利益,逕為補繳上訴費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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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