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093號
TCDV,106,補,2093,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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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93號
原   告 林雙森
當事人間(被告謝博隆謝雨岑謝曜駿李順成李進祥、湯
涵雲)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2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提出被告等人所涉刑案之刑事判決,查報其上所載國民
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暨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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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