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010號
TCDV,106,補,2010,201711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10號
原   告 陳茗豪
上當事人與被告陳志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