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986號
TCDV,106,補,1986,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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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86號
原   告 南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永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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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爵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