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982號
TCDV,106,補,1982,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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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82號
原   告 顏士庭
被   告 陳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自屬財產權範圍,
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其標的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亦即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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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