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978號
TCDV,106,補,1978,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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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7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被   告 麒仕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少喬
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65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760,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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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麒仕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