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952號
TCDV,106,補,1952,201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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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52號
原   告 賴韋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恆淵發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964),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26,378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4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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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