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797號
TCDV,106,補,1797,201711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97號
原   告 陳昱帆
被   告 許美足
      許資勝
      許資修
      許資煌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
  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次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定有明文。而對於原告所提客觀訴之合併,其訴訟標的雖不
  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
  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一)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請確認被告許美足與許
  資勝間就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
  分1/1),於民國90年6月12日設立登記第二順位之抵押權及
  其所擔保之債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均不存在;訴之
  聲明第二項訴請確認被告許美足許資修許資煌間就坐落
  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7)及同地
  段403地號(應有部分1507 /5105),於90年6月11日設立登
  記第一順位抵押權及其共同擔保債權500萬元均不存在;及
  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請被告許美足應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
  銷。就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部分,應認其等請求在經濟
  上係各自獨立,彼此間並無主從競合或選擇關係,可為各自
  獨立之訴訟,故依前揭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應合併計算其
  價額;又訴之聲明第三項之塗銷上開抵押權登記部分,其目
  的均在於使上開不動產均回復至無設定擔保物權狀態下,本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不再另行加計。查上開抵押權之擔
  保債權合計金額為1,500萬元,而系爭不動產經本院民事執
  行處送請鑑價結果,價值合計金額為783萬2,000元,此有卷
  附本院民事執行處106年9月12日中院麟民執106司執果字第
  40112號函、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參,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
  ,自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計算裁判費之基準。綜上,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3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8,61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