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2號
TCDV,106,建,2,20171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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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芳伶
送達代收人 廖敏如
上訴人與台中市政府水利局因106年度建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80,5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3,8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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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