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6年度,117號
TCDV,106,小上,117,201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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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小上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何英華
被 上訴人 熊貓凱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心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0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6 年度中小字第1589號第一審小額民事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 第2 項、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 ,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同法第468 條所明定 ,此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 序所準用。又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小額程序 之第二審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爲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29第2 款所明定。
二、本事件經原審審理結果,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要 無不合。上訴人雖以原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事由,提起上訴 ,惟細繹其所舉事由,均僅係就法院認定事實、審酌證據、 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任意曲解指摘,原審判決並無上訴人 所稱違背法令之處。上訴人之上訴,爲無理由,且依其上訴 意旨,即足認上訴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 回其上訴。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2 項所 示金額。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9第2 款、第436 條之 32第1 項、第2 項、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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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