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181號
TCDV,106,家訴,181,20171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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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18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廖月琴
      陳亞克
      蔡宗哲
被   告 鍾文程
      鍾陳麵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世煌
被   告 鍾秀英
      鍾秀珍
      鍾秀環
      鍾秀珠
      鍾秀琴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
      鍾文凱
      鍾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被繼承人鍾坤元所遺附表一之遺產准予分割,並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文程鍾陳麵鍾美玲鍾文凱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鍾文程前因簽立信用貸款契約書並於民 國93年6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1萬元,惟自94 年6月11日即未依約償還,迄今尚欠原告本金7,426,654元及 應計之利息,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仍未受償,已經鈞院核發 104年司執字第27623號債權憑證在案,原告與被告鍾文程確 實有債權債務關係。被告鍾文程等九人因被繼承人鍾坤元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於101年8月17日辦妥公同共有繼承 登記,惟至今尚未協議或裁判分割,顯有妨礙原告對被告鍾 文程所有財產之執行,而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 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原告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



之必要,被告對於被繼承人鍾坤元所遺遺產自應按附表二所 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爰請求代位被告鍾文程地位,就 被繼承人鍾坤元所遺留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依附表二之 被告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
三、被告部分:
(一)被告鍾秀英鍾秀珍鍾秀環鍾秀珠鍾秀琴則以:對 於原告之主張沒有意見等語置辯。
(二)被告鍾文程鍾陳麵鍾美玲鍾文凱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庭,復未提出任何書面、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四、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鍾坤元死亡後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 告均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而附表一所示之遺 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被告迄未辦 理遺產分割,而原告對被告鍾文程有債權存在,已經原告取 得執行名義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土地謄本、本 院104年司執字第27623號債權憑證等件為證,亦有臺中市大 甲地政事務所105年11月3日甲地一字第1050008562號函暨土 地繼承登記資料附卷可稽,被告鍾秀英等五人對於原告主張 均無意見,是依上開證據,堪認原告之主張係為真實。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 ,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 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代位權。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 之行為,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第243條定有明文。原告 對被告鍾文程有前開債權存在,且系爭如附表一之財產為被 繼承人鍾坤元之遺產,被告係基於繼承之法律關係,繼承系 爭如附表一之遺產為公同共有人。而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 之情形及不為分割之約定,被告鍾文程怠於行使分割共有物 之權利,致原告無法受償,原告主張其得代位請求分割共有 物,自屬可取。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 ,代位被告鍾文程請求被告分割被繼承人鍾坤元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為有理由。
六、關於分割方法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鍾坤元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 有云云,本院審酌被告鍾秀英等五人就此分割方法均無意見 ,且附表一所示遺產將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並不損及被 告之利益,被告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 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對於其等較為有利;再斟酌



被繼承人鍾坤元於91年8月20日死亡,迄今已逾15年,就其 所留遺產迄未能分割,為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 權益,認附表一所示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 共有較為妥適,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附表一
┌──┬──┬───────────────┬──────┐
│編號│種類│ 遺產所在 │權利範圍 │
├──┼──┼───────────────┼──────┤
│ 1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
│ │ │(面積:1387㎡) │ │
├──┼──┼───────────────┼──────┤
│ 2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
│ │ │(面積:2075㎡) │ │
├──┼──┼───────────────┼──────┤
│ 3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
│ │ │(面積:1500㎡) │ │
├──┼──┼───────────────┼──────┤
│ 4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
│ │ │(面積:1500㎡) │ │
├──┼──┼───────────────┼──────┤
│ 5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
│ │ │(面積:1500㎡) │ │
├──┼──┼───────────────┼──────┤
│ 6 │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
│ │ │(面積:2172㎡) │ │
├──┼──┼───────────────┼──────┤
│ 7 │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臺│66666/ │
│ │ │中市○○區○○路000巷00號) │100000 │
└──┴──┴───────────────┴──────┘
附表二
┌─────────┬───────┐




│姓 名 │ 應繼分比例 │
├─────────┼───────┤
鍾陳麵 │ 1/7 │
├─────────┼───────┤
鍾秀英 │ 1/7 │
├─────────┼───────┤
鍾秀珍 │ 1/7 │
├─────────┼───────┤
鍾秀環 │ 1/7 │
├─────────┼───────┤
鍾秀珠 │ 1/7 │
├─────────┼───────┤
鍾秀琴 │ 1/7 │
├─────────┼───────┤
鍾美玲 │ 1/21 │
├─────────┼───────┤
鍾文凱 │ 1/21 │
├─────────┼───────┤
鍾文程 │ 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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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