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160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信清准予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查報請求事項及欲為公示送達意思表示之內容為何(聲請狀
僅記載原因事實,未記載請求事項為何,亦未特定欲送達之
意思表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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