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144號
TCDV,106,司聲,2144,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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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144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書龍准予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查報請求事項及欲為公示送達意思表示之內容為何(聲請狀
  僅記載原因事實,未記載請求事項為何,亦未特定欲送達之
  意思表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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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