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071號
TCDV,106,司聲,2071,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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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71號
聲 請 人 景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銘富工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相對人 停業中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 出存證信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 假扣押強制執行函等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 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 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適用。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時僅提出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面影本,且 存證信函及回執上均未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致本院無 從確認相對人有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10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提出存證信函對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紀博濱無法送達之證明及上開回執反面影本,該通知 已於同年10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聲 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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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富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