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7920號
TCDV,106,司票,7920,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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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920號
聲 請 人 陳溢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阮澄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阮澄銘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
  勿省略)。並提供本件本票原本供核?狀末請簽名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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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