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
原 告 煥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陸仟捌佰玖拾柒元,折合銀元肆拾貳萬捌仟玖佰
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玖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魏瑞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李桂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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